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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朝阳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 工作规则 》的通知
    时间:2025-12-11来源:住建局 点击:

    关于印发《朝阳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规则 》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文物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前置相关要求,及时保护潜在历史建筑,结合朝阳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朝阳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保护意识。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对于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中的职责,通过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确定标准,优化确定流程,确保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联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指导,及时解决预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好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确保潜在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朝阳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规则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朝阳文物                

                        2025年1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朝阳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及《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朝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化管理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潜在保护对象,结合朝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被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经调查评估具备历史文化价值及地域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预保护管理工作。

    (二)保护原则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遵循“科学评估、精准识别、应保尽保”原则,通过对建筑本体承载的历史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实施全方位保护,延续历史文脉。

    二、工作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潜在历史建筑的调查、确定、保护管理及动态更新工作,将确定结果向市住建部门备案。

    (三)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潜在历史建筑评估、确定等工作。

    (四)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配合住建部门开展潜在历史建筑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五)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信部门、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本领域潜在保护对象的调查工作,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做好潜在历史建筑预保护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确定标准

    1.建筑年代确定标准:原则上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特殊纪念、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建筑类型分类标准:按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商业与工业建筑、基础设施建筑、宗教建筑、纪念与标志性建筑、构筑物。居住建筑注重其反映的传统居住模式、地域文化等;公共建筑考量其在城市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及文化传播功能;商业与工业建筑关注其见证的经济发展历程、行业技术变迁;基础设施建筑从其对城市发展的支撑作用及工程技术价值角度评估。

    3.空间形态确定标准:从平面布局与院落结构,分析建筑与周边环境的空间关系,如传统四合院、海清平房院落、囤顶房院落的布局特点;立面与装饰特征,观察建筑外立面的材质、色彩、装饰图案等体现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环境与地段价值,考量建筑所处地段的历史沿革、周边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如位于历史城区、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的建筑价值往往更高,需注重成片历史建筑和乡村历史建筑。

    (二)确定程序

    1.调查申报: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潜在历史建筑调查工作,对老旧小区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及涉及老街区、老厂房、老建筑的城市更新项目,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为社会各界提供潜在历史建筑线索渠道,设立专线电话、专用邮箱、线上申报平台等多渠道向各级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线索和申请。

    2.初步筛选: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依据确定标准,对调查申报的建筑进行筛选,确定初步对象。

    3.专家评估: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家库,抽取专家对拟确定对象进行综合评审,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等方式,从历史价值以及建筑特色、文化内涵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定保护对象是否具备潜在历史建筑价值。

    4.公示公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潜在历史建筑名录,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征求公众及所有权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级住建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正式确定为潜在历史建筑,并向产权干系人发放预保护通知书,书面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新公布的历史建筑原则上从潜在历史建筑名录产生。

    5.预保护期:预先保护期为六个月,自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需在预保护期内完成历史建筑认定程序。

    6.名录更新:预保护名录根据认定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调整1次。超过预先保护期的潜在历史建筑可纳入下一期的预保护名录。

    (三)管理要求

    1.设立标志:由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已确定的潜在历史建筑张贴统一的标志,标注编号、建筑名称、年代等信息,明确保护身份。标志牌形制不做固定安排,外观简洁、内容清晰即可,所需资金纳入名城保护预算。

    2.日常管理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潜在历史建筑日常管理,对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防止遭受进一步破坏。

    3.修缮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已列入名录的潜在历史建筑,潜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