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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住建发〔2024〕34号 关于常态化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2-06来源:住建局 点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夯实申名工作基础,依据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1〕83号)要求,现就常态化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评估内容

    (一)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对各时期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调查和评估,推进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等情况。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认定公布、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推进应保尽保、应挂尽挂等情况;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情况,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挂牌保护、建立并动态更新记录档案情况,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情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认定公布情况。

    (二)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名城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管理规定和保护规则、技术标准等制定和执行情况。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相关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情况,保护名录建立、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以及保护要求落实、保护责任划分等情况。

    文物具体保护措施依法公告施行并纳入相关规划情况;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及动态更新情况,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市(县)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公布和实施情况;市域范围内,特别是历史城区考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前置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保护利用工作成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包括留而不修、修后未用等空置状况。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活化利用等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修缮进展以及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城镇格局、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情况,包括历史风貌破坏问题及整改情况。

    文物本体保存状况,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情况,以及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情况;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含安防消防防雷)情况;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情况;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情况;文物使用和开放利用的整体情况,文物对公众开放及开放状态情况。

    三、评估组织

    (一)县(市)区自评估。自2024年开始,各县(市)区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实事求是梳理经验、查找问题,形成数据详实、直面问题的年度自评估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自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1月底前经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二)市级综合评估。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城市发展的整体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组建市级评估组,结合年度自评估工作,每年1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开展评估,12月底前形成市级评估综合报告,向市级党委、政府报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情况,经主要领导批示后,抄送省住建厅及省文旅厅。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