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住建发〔2024〕28号
转发《关于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辽住建〔2024〕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组织落实。
一、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企业市场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按照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以下称“物业监督员”)制度,由各县(市)区主导聘任一批公道正派、有能力水平的物业监督员,协助政府部门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形成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合力。
二、物业监督员由各县(市)区住建局向市住建局推荐,或由个人向属地住建局自荐,经县(市)区住建局审核同意推荐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对照有关条件审核合格后聘任并发放聘书。
三、建立物业监督员制度是督促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前端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的重要措施,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全市将聘任物业监督员50名,其中双塔区10名,朝阳县5名,其他县(市)区各7名。
四、各地务必于9月15日前将推荐人员名单报送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及电话:鲁秀丽,电话:3625304
附件:《关于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辽住建〔2024〕57号)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文备注0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