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辽宁省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部署要求,聚焦全面振兴突破三年行动,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需要审查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审查不得出台。
二、不予审查事项:机关科室制定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严格实行“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工作机制,应当遵循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使用例外规定的基本流程,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规定,对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如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性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性文件;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机构确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统一、审查程序规范、审查结论正确,我局采取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工作机制,文件起草机构为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机构,政策法规科为公平竞争审查的特定复审机构。
四、起草机构初审注意事项:起草科室制定需要审查的政策措施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情况栏中涉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由出台政策措施的起草科室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不能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则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取通过局域网站、政务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按要求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情况栏中进行说明。经起草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将政策措施(草拟稿)、《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材料)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复审。
五、特定机构复审注意事项:政策法规科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机构对起草科室审查后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复审。一是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是否规范;二是审查结论是否正确;三是审查流程是否合法。复审确认后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标准的,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签署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意见,再由起草科室按流程填写审查结论,经起草科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签名并盖章后出台实施。经复审确认内容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审查标准的,则由政策法规科在复审意见中指出,由起草科室对违反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六、归档:政策措施出台后由起草科室将(1、《公平竞争审查表》;2、拟出台政策措施草拟搞;3、征求意见函、回函及公示网站截图;4、正式文件)整理归档备查并复印一套交政策法规科存档。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 |||||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初审机构 | 科室名称 | ||||
负责人 | 电话 | ||||
初审 结论 | |||||
复审机构 | 科室名称 | ||||
负责人 | 电话 | ||||
复审 意见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领导签名)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