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核发资质延续
(一)由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自2023年12月20日起,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并报纸质材料一份。各企业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延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延续需要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1)、注册人员资格证明及社会保险、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办理。省政务平台提交材料以省住建厅要求为准。
二、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一)朝阳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有效期统一延至2024年12月31日,无需重新发证。
(二)朝阳市核发的施工劳务不分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不分等级资质有效期统一延至2024年12月31日,无需重新发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及时通知本辖区相关建筑业企业,按要求做好资质延续工作。本通知实施期间,住建部、省住建厅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电话:0421-2657118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1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现对我公司申请资质证书延续业务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企业此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业务,已明确知晓现行资质标准、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有关要求,并已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2.本人及本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真实、有效,无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且自愿接受各级资质核发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并积极配合相关检查。
3.本人及本企业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4.本人及本企业因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或符合依法撤销企业资质情形,导致被撤销资质的,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手印):
企业名称(全称及公章):
年 月 日(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