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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朝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时间:2023-05-11来源:朝阳市人民政府 点击:

    一、制定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朝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有关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三)《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四)《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辽司〔2022〕6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从审核范围、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机制、起草单位和审核部门职责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的具体规定,以附件的形式编制了动态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解决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规范了公开征求意见、提请合法性审核、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的整改要求。

    (一)明确审核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明确了除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明确审核机构。《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市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明确审核程序。《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对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及时限、审核程序、报送合法性审核材料、审核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四)明确审核机制。《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合法性审核结论提出明确要求,审核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核,起草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五)强化监督指导,注重队伍建设。《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提出,应当加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同级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专家协助审核机制,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明确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第十七条规定市司法局为解释部门,第十八条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部分:列出朝阳市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强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朝阳市司法局

    解 读 人: 王宇农

    联系电话:0421- 2625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