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1121130000120024XX3210101447000 | 【行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企业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2、《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行使职权下放后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顺核定(包括新设立、变更,升级、延续等)时,需提供与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数量相符的从业人员社保缴存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 | 国家级 | 纸质/电子 |
2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1121130000120024XX321010022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国家级 | 纸质/电子 |
3 |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加盖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国家级 | 纸质/电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