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2021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十、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概况
一、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受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制定房屋征收的年度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修改方案;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组织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并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做好征收过程中的各项公布和公告工作;负责产权调换补偿的回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征收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房屋征收的信访投诉工作;负责房屋拆除企业资质的前期审核及拆除企业人员培训,组织拆除项目招投标,对拆除现场实施管理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第二部分 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2187.9千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187.9千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千元,本年收入合计2187.9千元,较上年减少1161千元。另上年结转0千元,收入总计2187.9千元;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6.8千元,卫生健康支出111.3千元、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1682.8千元、住房保障支出167千元等,本年支出合计2187.9千元,较上年减少1161千元。
二、关于2021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机关运行经费为194.2千元,其中:公用取暖费18.3千元、公务费(其中:办公费21.3千元、印刷费6千元、邮电费6千元、差旅费15千元、日常维修(护)费5千元、水电费9千元)、培训费3千元、福利费15千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40千元、驻村干部补助50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千元、离退休公用经费0.6千元。
三、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预算有政府采购项目0个。
四、关于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1年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三公”经费预算数40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0千元。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公”经费预算数40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千元。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预算数比2020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增加(减少)0千元,原因为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0千元,主要原因为无。
五.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1年1月31日,朝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共有编制车辆2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1年朝阳住建局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涉及资金 50千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