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二)〉的通知》(辽住建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二)》的通知(辽住建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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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补充定额(二)》的通知(辽住建发〔2022〕7号)